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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商品是可以加以精确剂量的,如金银、药品、生丝等。但在实际业务中,有许多商品受本身特性、生产、运输或包装条件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在交货时不易精确计算。为了便于合同的顺利履行,减少争议,买卖双方通常都要在合同中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条款,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灵活掌握。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机动幅度条款一般就是溢短装条款。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货物,一般都按合同价格结算货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
2、买卖合同种的装运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条款通常即装运条款,其中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装运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3、国际多式运输(国际联合运输)
国际多式运输是指按照多式运输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运输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经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构成国际多式运输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有一个多式运输合同;
②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运输单据;
③必须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④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⑤必须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总责;
⑥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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