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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的质量与信誉,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领 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1条 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保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的质量与信誉,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准确、安全、科学。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籍档案管理,考生资格审核,考生基本信息管理,考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成绩管理,转考,免考,毕业审定、学历证书颁发及其电子注册,毕业证书、考籍材料的翻译审核等。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领 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制定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
第六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承担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设立考籍管理部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 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籍档案
第八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九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十条 考籍档案管理
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
三、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管理。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二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 号、考试课程、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开考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免考、转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成绩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见《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要求》(附 1)。
第十四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若有遗失,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课程合格证明》。《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在毕业审核时随毕业材料一起上交审核。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六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
第十七条 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共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转考具体要求见《转考办法》(附2)。
第十九条 在省内跨地(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毕业审定
第二十条 空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应当按秘密级材料保管。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 成 规 定 的 毕 业 论 文 或 者 其 他 实 践 性 环 节 学 习 任 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4.外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5.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6.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通过本科段资格审核;
7.没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能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行 为。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到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者,不予毕业。
三、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打印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颁发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信息变更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自学考试电子注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者,其毕业证书须进行电子注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具体要求见《电子注册办法》(附4)。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 以 在 中 国 高 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年12月日起施行。此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转考办法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转考程序 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表1)上签字。
(二)未在转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 5 门、本科不少于 4 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表2)上签字。
(五)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转考电子档案全国集中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进行的时间为3月,下半年进行的时间为9月。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换的具体安排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 定并公布。
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表: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第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与考试规模相适 应的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承担考籍管理工作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备,有计划地对考籍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持考籍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 考籍档案
第八条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课程合格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是办理考生转考、免考手续、颁发相关证书的主要依据。
考生凡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应当予以建立考籍档案。
第九条 考生考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含考生照片)、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十条 考籍档案管理
一、考籍档案应当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为主,是否保留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决定。
二、电子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电子档案数据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数据库为准,电子档案的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电子档案的存放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证安全、准确。
三、纸质档案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纸质档案中的考生考试信息、奖惩记录、毕业信息等不得涂改,考生自然信息修改应当严格审核。纸质档案的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制订严格的管理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盗、防虫蛀,确保不发生损毁。
四、非考籍管理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询或者调用考籍档案。因工作需要确需调用时,须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分管负责人批准,履行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查阅。
第四章 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 考试成绩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管理。成绩管理主要包括:成绩信息的采集、发放、使用、保存以及成绩统计分析、审计等。
第十二条 成绩信息主要包含考生身份信息、准考证 号、考试课程、成绩、成绩的取得方式(开考计划规定的笔试、实践环节、毕业论文、免考、转考等)、成绩来源说明、违规记录(诚信档案)、归档时间等主要信息。
第十三条 成绩信息管理的具体要求见《成绩信息管理工作要求》(附 1)。
第十四条 考生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按照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成绩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考生应当妥善保管《课程合格证》,若有遗失,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课程合格证明》。《课程合格证》或者《课程合格证明》在毕业审核时随毕业材料一起上交审核。
第五章 转 考
第十六条 在籍考生离开原报考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当办理转考。
第十七条 转考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教育部考试中心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共同运用信息技术手段,以发送、审核、接收转考考生考籍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转考具体要求见《转考办法》(附2)。
第十九条 在省内跨地(市)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是否需要办理转考手续,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六章 毕业审定
第二十条 空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内芯)应当按秘密级材料保管。
第二十一条 毕业审定与毕业证书颁发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证书:
1.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完 成 规 定 的 毕 业 论 文 或 者 其 他 实 践 性 环 节 学 习 任 务,并取得合格成绩;
3.所取得的学分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要求;
4.外经有关单位鉴定思想品德合格;
5.课程免考、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6.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须通过本科段资格审核;
7.没 有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能 取 得 毕 业 证 书 的 行 为。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到地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所有考生材料经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主考院校进行审定。
考生必须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毕业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者,不予毕业。
三、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主考院校审定无误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打印毕业生名册,毕业生名册一式三份,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及主考院校各存一份。
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颁发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五、考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毕业手续,当次不予补办,可参加下一批毕业手续的办理。
六、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遗失、损毁、信息变更等,不予补发原毕业证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需要办理毕业证明书或者毕业生登记表证明的考生,需持有效身份证件(以下证件之一: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的效力,毕业生登记表证明具有与毕业生登记表同等的效力。
第七章 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的毕业证书进行电子标注、数据备案和网上查询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自学考试电子注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者,其毕业证书须进行电子注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审核注册。
第二十五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具体要求见《电子注册办法》(附4)。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提出的验证毕业证书真伪的要求给予及时明确的答复。用人单位也可 以 在 中 国 高 等教 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 )上查验毕业证书的真伪。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6年12月日起施行。此前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制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规定中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
转考办法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指导、协调和监督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开展转考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省际转考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转考平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转考程序 转考先办理转出手续,再办理转入手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递送和接收转考电子档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转出申请由考生本人提出,由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受理,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二)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原考试的课程及合格成绩、遵循规定标准,生成转出电子档案上传至“转考平台”。
(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从“转考平台”接收转入电子档案。
(四)转入电子档案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无误后,转考考生按要求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具体方式和要求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规定和公布。
(五)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转入办理结果上传“转考平台”,转出地据此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进行变更。转考完成。
三、转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办理转考的,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转出地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出地省级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附表1)上签字。
(二)未在转入地取得考籍的,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三)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四)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原报考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五)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六)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七)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转出地应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四、转入要求
(一)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二)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的规定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文件制订。
(三)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 5 门、本科不少于 4 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四)考生须本人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授权的地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表2)上签字。
(五)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五、转考电子档案全国集中交换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进行的时间为3月,下半年进行的时间为9月。电子档案信息格式和集中交换的具体安排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确 定并公布。
六、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对考生转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术手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要求,强化计算机及网络防护,对电子档案收发、处理情况须进行记录和监控,确保电子转考信息的真实、安全、合法、有效。
七、在转考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附表: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附表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转考编号:
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出地教育考市机构出具,考生现场确认签字后,由转出地教育考市机构留存。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
转考编号:
考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准考证号 | 专业代码 | ||||||||||
专业层次 | □本科 □专科 | 专业名称 | |||||||||
转出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转出原因 | |||||||||
合格课程及成绩 |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合格时间 | ||||||
奖惩情况 | |||||||||||
转入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转入地准考证号 | |||||||||
转入地专业名称 | 转入地专业代码 | ||||||||||
转入地专业层次 | □本科 □专科 | ||||||||||
1.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准确无误。 2.本人同意按照转考规定办理转考手续。 3.未按转入地要求按期完成转入现场确认,视同放弃转考申请,个人承担后果。 转考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转出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意见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出地教育考市机构出具,考生现场确认签字后,由转出地教育考市机构留存。
附表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
转考编号:
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由转入地教育考市机构出具,考生现场确认签 字后,由转入地教育考试机构留存。转入方式:1.原成绩转入;2.替换转入。
转考编号:
考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照片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准考证号 | 专业代码 | |||||||||||
专业层次 | □本科 □专科 | 专业名称 | ||||||||||
转出地准考证号 | 转出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转入合格课程及成绩 |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成绩 | 合格时间 | 转入方式 | ||||||
转入奖惩情况 | ||||||||||||
转考考生意见 | 转入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意见 | |||||||||||
以上内容经本人核对,同意转入。 转考考生签名: 年 月 日 |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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