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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省转入受理时间: 上半年: 6月1日-6月1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跨省转入受理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
(三)跨省转入材料:准考证(重庆市)、有效居民身份证。以上材料审核原件,需本人签名。
(四)转入要求:
1.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2.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3.转入的电子档案必须符合第1条第1款至第2款的规定;转入电子档案信息以转出地省级考办通过“转考平台”交换的电子档案为准。
4.转考考生应当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参加考试。转考考生原考试合格课程与现考试课程替换关系按转入地省级考办制定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5.转考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专科不少于5门、本科不少于4门的合格成绩,方可在转入地申办毕业手续。
6.考生本人须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及转入地准考证,到转入地省级考办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对转入电子档案信息及办理结果进行现场确认,并在转入地省级考办出具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入)登记表》(附2)上签字。
7.省级考办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考籍档案。
备注: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电子档案与非电子档案同时存在,处理方式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办理,之前转考办法自新规定实施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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